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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新規 增值稅預繳稅款管理有了新辦法

   發布時間:2026-02-03 18:58 作者:吳婷

近日,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正式出臺《增值稅預繳稅款管理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增值稅預繳管理,延續現行有效制度,并針對不同業務場景細化預繳規則,為納稅人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根據公告內容,新辦法適用于納稅人發生特定業務情形時的增值稅預繳管理,自然人除外。其中,跨地級行政區提供建筑服務成為重點規范領域。納稅人若跨地區承接建筑項目,需按一般計稅方法2%、簡易計稅方法3%的預征率,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計算方式以當期全部含稅價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為基數,若余額為負可結轉下期扣除,且需按項目分別核算預繳稅款。

針對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的情形,辦法明確區分機構所在地與跨地區業務:非跨地區預收款向機構所在地預繳;跨地區預收款則向服務發生地預繳,且納稅義務發生后不再重復預繳。預征率與跨地區建筑服務一致,計算時同樣允許扣除分包款,并要求按項目分別預繳。

房地產預售領域也迎來新規。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項目時,需按預收款和3%預征率向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計算方式為預收款除以(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后乘以3%。預繳時限為收到預收款次月納稅申報期內。

不動產轉讓與出租的預繳規則進一步細化。納稅人轉讓或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同縣(市、區、旗)的不動產,需向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轉讓方面,一般納稅人預征率為5%,小規模納稅人為3%;出租方面,一般納稅人按計稅方法分別適用3%或5%預征率,小規模納稅人(非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為3%,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實際征收率確認。計算時,轉讓業務可扣除購置原價或取得作價,但需提供合法憑證如發票、法院文書等。

油氣田企業跨省提供與原油、天然氣生產相關的服務,需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新疆地區預征率為5%,其他地區為3%,計算方式以當期含稅價款為基數。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設置起征點豁免條款:若當期預繳地價款與預收款合計未達起征點,可免予預繳。

在征收管理環節,辦法要求納稅人建立預繳稅款臺賬,詳細記錄項目價款、分包款、完稅憑證等信息,并在預繳時出示建筑合同、分包合同及發票復印件。若納稅人未按期預繳稅款超過6個月,將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理。對于油氣田企業,總機構需匯總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產量分配,具體計算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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