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2P網貸中,平臺方面究竟是不是網貸的債務人,出借人和平臺之間有沒有債權債務關系,這個問題直接決定了網貸出借人應當起訴誰。不久前,筆者律師接到了幾年前服務過的客戶小張打來的電話,小張表示自己的愛人曾經在某平臺出借一筆資金,后來一直沒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訴平臺把錢要回來。
隨后小張發來了類似P2P平臺的最高院的民事裁定書,案情和判決大致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過注冊“悟空理財”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臺“投資”服務功能,經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筆款項。
2、在出借環節,原告需通過點擊“同意并確認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在內的相關協議及文件。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賬戶仍顯示有借款無法歸還。
4、原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玖富公司償還借款本息。
5、原告認為:其將自有資金充值到銀行的存管賬戶,玖富公司將資金借給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國家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沒有進行風險提示,沒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雙方產生民間借貸的合意。
6、玖富公司認為,雙方是居間中介服務法律關系。
7、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在了解小張家的出借情況后,筆者給出了初步建議,首先要確定所出借的平臺是否是合規P2P,如果是沒有涉及資金池和自融的合規P2P平臺,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臺根據債權情況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個別像上述裁定書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樣,希望以民事起訴平臺的方式進行回款。小張正是看到其他平臺出借人敗訴的最高院裁定,擔心自己貿然起訴平臺最后也是既賠錢又耗費精力。

那么出借人該如何回款呢,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利益呢?筆者建議要理清各方的關系和責任,借款人作為收款方,理應承擔還款責任,而平臺作為中介方,也應承擔協助對債權進行積極催收的責任。P2P清退以來,玖富等平臺不斷公示逃廢債人員名單,這對網貸失信行為構成了有力打擊。由于網貸平臺此前多已接入征信系統,逃廢債者的個人信用狀況將因拒不還錢而被直接呈現于征信報告之中。此外,這些網貸惡意逾期信息還可以通過央行旗下支付清算協會建立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信息共享系統”、中互金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法院執行系統失信曝光平臺“易執行”等權威途徑進行查詢。失信者將面臨限制貸款、賬戶凍結、住房拍賣,以及限制出境、買房、炒股、高消費行為,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動車等全方位的制裁,就連子女在升學、考公務員、參軍等諸多方面也會跟著受到嚴格限制。

同時,玖富等網貸平臺還全力推動屬地化法催,向逾期借款人發起精準催收和法律訴訟,實現了一對一的催收和追責,既保證了催收力度和效果,也提升了催收工作質量,杜絕了暴力催收,讓失信者找不到繼續逃廢債的理由。因此,廣大出借人一定要積極把握機會,優先選擇屬地法催,掌握回款主動權,這樣才能盡早回款。



















